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于2015年7月1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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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于2015年7月1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为建立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组织起草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见附件),并予以公示,望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办法(意见稿)》的问世,意味着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将有法可依,同时也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召回范围扩至一般产品,包括进口产品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的汽车产品召回,并于2007年7月起开始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此外还实施过部分电子电器产品召回。除此之外,大部分种类的消费品都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大量的缺陷消费品应召回但未召回,使得存在着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法律法规的空白也成为国外企业开展召回行动却忽略中国市场的借口。

《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规定了适用对象,一方面将召回范围扩至一般产品,另一方面也将管控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生产企业是召回主体,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办法(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根据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消费品召回‘责任链条’中。” 根据《办法(意见稿)》第十三条“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

《办法(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同时,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目录管理制度将改变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有关专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结果,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消费品范围除外规定项,规定服务类产品(但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等十一类产品不适用《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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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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